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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索引号
011433020/2021-1232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25日 11:01:44

    一、起草背景

    自2007年以来,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十堰市根据城市自身发展需要,先后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效的推动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改善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20198月,十堰市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禁燃成效,再次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了修订,将禁燃标准提升到类(严格)。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深入贯彻《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20年度实施方案》关于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要求,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制定该通告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20年度实施方案〉〈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20年度实施方案〉〈十堰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20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8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划定范围为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北至丹江口大坝,东至姚沟路铁路线、环城南路、沿江大道,南至均州大桥,西至汉江大道、望月路、武当大道(北段)等形成的道路环线,区域面积共计17平方公里。

   (二)禁用燃料组合。禁燃区拟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类(较严)和类(严格)的燃料组合。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组合具体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效力时限

  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