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索引号
011433020/2021-07920
文件类型
通告
发文单位
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20〕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5日 17:25: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禁燃区为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具体四至范围为:北至丹江口大坝,东至姚沟路铁路线、环城南路、沿江大道,南至均州大桥,西至汉江大道、望月路、武当大道(北段)等形成的道路环线,区域面积共计17平方公里。

    二、禁燃类别。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具体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组合具体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措施。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锅炉、炉窑、炉灶等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当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在禁燃区内燃用秸秆、锯末、甘蔗渣、稻糠等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中燃烧;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

    四、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关要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动员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市发改、生态环境、科技经信、财政、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六、市政府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七、鼓励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禁燃区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12369,市市场监管局12315。

    八、本通告由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