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与对象
我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为具有丹江口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60至79周岁失能老年人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状况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二、补贴标准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方式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放现金和代金券等方式实现。
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其护理服务补贴由市民政局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抵消个人自付费用);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其护理服务补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专业化社会组织等单位或机构;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其护理服务补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依据受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本人和提供服务者三方约定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者。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个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实际年龄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当即返还)。
(二)审核。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三)审批。市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报送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集中核查、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反馈。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对已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的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对其个人及家庭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享受护理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个人或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进行调整,形成进出动态管理机制。补贴对象因个人或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补贴条件,或者死亡的,入住养老院的由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报告;居家养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报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汇总后将有关情况报市民政局,报告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由市民政局集中审核调整。
六、有关要求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是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爱老年人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要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与档案,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评估与动态管理机制,转变政府服务方式,发挥补贴政策带动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局要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和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具体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丹江口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附件
丹江口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出生日期 | 户口性质 | 城镇( ) 农村( ) | ||||
详细住址 | ||||||
困难类型 | 低保家庭 ( ) 低保证号: | |||||
低收入家庭( ) 认定日期: | ||||||
申请类型 | 高龄老年人( ) 失能老年人( ) | |||||
申请日期 | 联系电话: | |||||
个人账户及开户行名称 | ||||||
代办人 | 身份证号码: | |||||
代办人电话 | 与申请人关系 | |||||
补贴金额 | 元/月 | 补贴形式 | 现金( ) 代金券( ) 购买服务( ) | |||
镇(办、处、区)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结果(失能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