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二、出台目的
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落实关爱老年人的重大民生工程。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补贴范围: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方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放现金和代金券等方式实现。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其护理服务补贴由市民政局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抵消个人自付费用);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其护理服务补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专业化社会组织等单位或机构;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其护理服务补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依据受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本人和提供服务者三方约定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者。
办理程序:由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个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告知原因。市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报送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集中核查、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反馈。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新旧文件的差异
本文件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65号)文件对比,主要在补贴年龄和补贴方式有所调整。
(1)补贴年龄上,旧政策中“满85岁高龄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60至84周岁失能老年人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调整为“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60至79周岁失能老年人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
(2)补贴方式上,旧政策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也可以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和代金券等方式实现。”调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放现金和代金券等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