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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2-1918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丹政办发〔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8日 17:21:35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加快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变革为根本,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提升工程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力争达到40%。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全产业链集团企业、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培育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各镇(办、处、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主要发展预制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PS)和木结构。

(二)202211日起,以下项目鼓励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1房屋建筑

1)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2)全市范围内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3)全市范围内新供地(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2全市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

(三)202311日起,全市范围内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且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目标比例。到2023年底,至少建成1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

(四)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模数的建筑工程、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和保密工程等除外。

三、政策措施

(一)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等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对采用招拍挂”程序出让土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价款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丹江国投集团各镇<办、处、区>)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工厂制造装配部件及现场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向住建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给予开发商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方面政策优惠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概算预算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丹江国投集团)

(五)凡被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经信局)

(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并允许联合体投标。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丹江国投集团)

)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 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各类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认定可给予资金奖补。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税前列支,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涉及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科技经信局、市税务局、丹江国投集团

)鼓励金融机构与装配式建筑企业加强对接与合作,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的工程项目,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各类保证金时,可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各类债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丹江口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支行、十堰银保监分局丹江口监管组)

)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评奖评优条件下,可优先进行评奖评优;支持施工企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责任单位: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市住建局)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科技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税务局、丹江国投集团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丹江口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支行、十堰市银保监分局丹江口监管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镇(办、处、区)、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滞后的进行督办。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具体工作,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制定具体配套措施。

(二)强化履职尽责。各镇(办、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鼓励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大力发展部品、构件生产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同时,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和群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同感。

)创新工作体系。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应办法、管理标准,建设装配式建筑示范试点项目,从项目中总结经验,有效推动装配式建筑在全市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培养产业队伍。各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要加强装配式建筑人才的培养,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咨询企业、工厂以及劳务市场建立不同类型人才培养体系,推动校企合作,引导有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技能熟练、专业配套、人员结构合理的产业队伍。

本通知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丹江口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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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丹江口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发改局。负责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中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依据政策规定进行审查。

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按照年度工作目标统筹安排装配式建筑用地和生产基地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时,征求住建部门意见后将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等相关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政策要求的工程,不得办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市住建局。会同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推广标准化和数字化设计;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时,将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装配率计算书等内容一并纳入审查内容,并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中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是否一致,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监督,确保装配率不低于国家及湖北省装配式评价标准中最低标准50%的要求落实,并依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造价信息。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