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丹江口市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江口市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全市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确保健康丹江口战略顺利实施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工作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从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基本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出发,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实现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目标。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对经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依法连续执业满1年的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含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的护士等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对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村卫生室退出的本市户籍乡村医生(以下简称到龄离岗乡村医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户籍已迁出本市的乡村医生,不纳入补助范围。2020年1月1日前已去世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不予追补;已纳入补助范围的离岗乡村医生去世后,从次月起不再予以补助。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鼓励在岗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财政对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
第六条 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累计执业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累计执业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40元。
第七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实际状况,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和缴费补助标准。乡村医生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享受缴费补助或生活补助。到龄后继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再享受缴费补助。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村医生补助人员资格认定和补助金发放等具体工作由市卫健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