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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433020/2021-12322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11:07:26

    一、起草背景

    国办发〔201513号、鄂政办发〔201590分别对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工作进行了安排,为有效落实全市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础,确保健康丹江口战略顺利实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周边县市做法,起草该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

    三、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

    1在岗乡村医生

    在丹江口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在村卫生室依法连续执业满1年的在岗执业乡村医生。

    2到龄离岗乡村医生

    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村卫生室退出的本市乡村医生。

    3.其他规定

   (1户籍已迁出本市的乡村医生,不纳入补助范围

   (2202011日前已去世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不予追补

   (3已纳入补助范围的离岗乡村医生去世后,从次月起不再予以补助。

   (二)补助标准

   1.在岗乡村医生

   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助

    2.到龄离岗乡村医生

   (1累计执业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

   (2累计执业满20(含)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40元。

   四、施行时间

   20201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