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13号、鄂政办发〔2015〕90号分别对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工作进行了安排,为有效落实全市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础,确保健康丹江口战略顺利实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周边县市做法,起草该办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
在丹江口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在村卫生室依法连续执业满1年的在岗执业乡村医生。
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村卫生室退出的本市乡村医生。
(1)户籍已迁出本市的乡村医生,不纳入补助范围。
(2)2020年1月1日前已去世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不予追补。
(3)已纳入补助范围的离岗乡村医生去世后,从次月起不再予以补助。
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助。
(1)累计执业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2)累计执业满20年(含)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40元。
202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