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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433020/2022-57449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15:30:12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一)参保资助政策

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在过渡期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和住院待遇(含生育待遇);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1、门诊统筹。全市执行统一的200元/人限额门诊统筹政策。

2、“两病”待遇。经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但达不到医保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评审标准的,按高血压50元/年、糖尿病100元/年享受待遇。

3、门诊特殊慢性病。全市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4、住院。全市执行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报销比分别为85%、75%、65%,年度封顶线统一为10万元。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额外缴费。参保患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金额在6000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7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不设封顶线。

(四)医疗救助政策

1.常规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含住院起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按10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救助,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救助。门诊(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2.倾斜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95%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不设限额。

二、与原健康扶贫政策相比调整情况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健康扶贫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四位一体”调整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我市相应调整了有关政策。

一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取消了特殊人群400元/年限额的门诊统筹待遇。取消了健康扶贫补充险33种门诊慢性病政策。取消特殊人群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100元、300元、800元,报销比分别为90%、80%、70%,年度封顶线12万的倾斜性政策。

二是调整大病保险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其他人员不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

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将原来的基本医疗救助政策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调整为常规救助和倾斜救助,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作用。

目前,我市不同身份参保人员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三重保障“一站式”报销后,农村特困人员综合报销比例接近100%,低保对象在90%左右,监测对象在80%左右,稳定脱贫人口在70%左右。政策调整前后,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待遇未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