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我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原国有集体企业办理正式招收(录用)人员。
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要求以其提供档案以外的证明材料为依据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请示>的复函》(鄂劳社函[2008]180号);3、国家和省其他有关退休审批问题的政策文件。
受理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
受理资料:本人的书面申请
办理渠道:人社服务窗口后台业务
办理流程:1、申请:书面申请;2、受理:档案在就业局由就业局受理、档案在档案股由社保股受理;3、审核:社保股按照流程对职工档案进行审核、上会、公示;4、审批:经十堰市人社局审核、上会,公示无异议后审批下文;5、退休审批:我局按退休审批流程进行办理。
办理时限:3个月。
办理时间:按季度申报。
咨询电话:0719—552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