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一)随迁子女入学适用对象
随迁子女是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十堰城区或各县(市、区)城区合法居住,无十堰城区或县(市、区)城区户籍,依法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儿童。
(二)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及报名办法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及报名办法以各县(市、区)教育局下发的随迁子女入学(或划片招生)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