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十堰市经济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打通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存在的堵点,推动全市经济稳健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1%贴息补助。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市广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合作,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对新发放“政采贷”业务给予奖励,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鼓励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在科技项目培育、品牌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创建等方面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对国家级、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对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对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对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对年度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对制造业“双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等领域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⒉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将个人创业者担保贷款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小微企业额度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
重点支持“一主四优”产业,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情况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涉及低效用地企业的土地,由市政府组织评估后回收,支持企业转产纾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利用老旧、废弃、空闲工业厂房、仓库等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允许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一年内且预售前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聚焦项目建设加大投资。
对接中央、省、十堰市投资政策,抢抓政策调整机遇,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全年力争新增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6亿元以上,争取省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3个以上。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建立绿色工厂培育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进行奖励。市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力度。落实《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 2022—2024年)》相关政策,对燃料电池汽车终端用户加氢给予10元/kg财政补贴,对城区运营企业新增使用的城市渣土、城市物流等新能源载货汽车给予运营奖补。鼓励整车企业充分挖掘车用动力电池资源,对整车生产企业使用本地车用动力电池的,给予20元/KWh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激活市场消费氛围。实施“惠聚水都·乐享生活”十大消费促进活动。全年安排大型消费促进活动10场(次),并给予一定补贴。继续落实省份批次投放“惠购湖北”消费券政策,推动超市、商场、餐饮消费满减,带动家电和电子产品购置。
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对在我市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规模在100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的展览项目,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我市的展览及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额外予以奖励。
坚持“需求拉动先行、供需双侧发力”,优化调整我市促汽车消费政策,延续补贴政策至2023年3月底。扩大政策支持范围,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整车企业生产的商用车在省外实现终端销售,并实施返利促销的,市财政按50%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单车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政策实施期内购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申请车贷的消费者(含经营性企业),按其实际车贷金额,给予2%的一次性贴息补助,单车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2万元。将二手车经销商纳入“助企纾困贷”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实现产品出口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在上一年出口额的基础上每增加50万美元出口额,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省级、国家级及国外博览会、展销会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和1万元补助。出口产品参加国外展销会(每年不超过2次),由政府主导的,政府全额负担相关费用;由企业主导的,政府按展会费的75%负担相关费用。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中央、省级外经贸资金支持。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统筹奖补资金争取力度。建立完善“人–房”和“房–地–钱”机制,落实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切实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推动相关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落实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保障政策。新增工业项目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至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加强物流通道建设,配合省、十堰市推动福银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推动城区综合物流园和六里坪综合物流园项目建设。
支持旅游业“引客入丹”。按照《丹江口市“引客入丹”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设置游客总量奖、旅游专列奖、年度排名奖,对旅游企业给予奖励,促进文旅市场强势复苏。
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对新能源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年,对承租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相关措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