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丹江口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解读

索引号
011433020/2022-3000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23日 16:08:09

     一、起草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是什么?

进一步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主要内容有什么?

(一)《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共包括六章二十七条,从托管企业登记、集群企业登记、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进行了规范管理。

(二)执行标准

1.托管企业条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商务秘书”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语;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代办相关商务托管事务,房屋及场所租赁、物业管理等服务;应当具有固定、真实、合法、安全的住所,租赁住所的,租赁期不得低于2年,适应开展集群企业住所托管等服务的需要;应与集群企业或集群企业所属平台公司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和托管关系;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有其托管住所的集群企业名录,为政府部门开展监管提供集群企业的相关信息;近年来有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人员不能成为托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 适用集群注册的行业。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适合集群注册的健康产业。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集群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企业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托管企业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3.不适用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金融安全、环境安全的市场主体;涉及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行业。

四、有哪些注意事项?

1.托管企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住所、联系方式等企业及个人信息。

2.托管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网站,通过网站公示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方式,托管的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许可信息、联络情况等。托管企业应当为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数据或数据接口。

3. 集群企业及集群企业所属平台公司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五、有哪些关键词?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登记,是指在丹江口市辖区内,允许多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及托管期间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主要负责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负责与集群企业、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并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