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市2015年以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流域治理等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5T/D及以上设施,含项目所建设的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2016年以来建设的丹江口坝区及邻库乡村污水处理站、集镇公厕、村庄公厕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安置点建设(改造)的人工湿地(处理站)等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丹江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一共七章十六条。
(一)明确管理原则和目标。《办法》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运营、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实现“设施完好、稳定运行、水质达标、发挥效益”的目标。
(二)细化管理模式和职责。《办法》告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以及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委托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和部门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办法》重申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是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级组织在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的指导下,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三)规范运行维护和资金保障。《办法》明确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内容、要求和资金保障。
(四)强调监督考核。《办法》强调各镇(办、处、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排名按照每季度等量考核村庄设施点得分加权计算得出,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
本办法由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