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十堰市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市政府组织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直有关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维持,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为继续有效。
一、废止规范性文件9件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发〔2011〕48号)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发〔2011〕49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办发〔2011〕108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丹政办发〔2014〕12号)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丹江口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4〕14号》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七)《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丹人社函〔2018〕4号)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19号)
(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建设项目联合监察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75号)
二、维持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丹江口市水电气行业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继续有效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教发〔2023〕24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