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丹江口市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丹江口市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3〕4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缩短社会投资类项目落地周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丹江口市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用地清单制”改革是将原由用地主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行办理的评估、评价和普查类事项,调整为土地供应前由属地政府(丹江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后形成用地清单,在供地移交过程中一并交付给使用权人,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使用权人不再另行办理。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再增加清单外要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用地清单制”涉及主要事项包括地质灾害、矿产压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环境等评估,文物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现状普查等。
实施评估普查的区域在“用地清单制”实施前已开展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仍处于有效期内并符合当前管理要求的评估事项,无需重复开展。经批准的评估普查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或发布了新的行业技术规范,负责进行评估普查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原评估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二、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单独选址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的实施,并负责牵头组织市级供地权限内“用地清单制”的实施。丹江口经济开发区、六里坪工业园及其他有工业园区的镇(办、处、区)分别负责协调并组织辖区供地权限内“用地清单制”的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有关意见,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完成区域评估、评价和普查。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拟供地区域(宗地)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提供区域性评估报告或提出管理意见。
(二)市水利湖泊局。对拟供地区域(宗地)内的水土保持、水资源影响、防洪评价或评估工作,提供区域性评估报告或提出管理意见。
(三)市文旅局。对拟供地范围内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地上(下)文物保护等评估,提出管理意见。
(四)市交通运输局。对拟供地区域(宗地)交通影响评价、评估,提出管理意见。
(五)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对拟供地范围内土壤污染调查及管控工作,提出管理意见。
(六)市住建局。对拟供应地块,提出地块地下管线等设施、周边连接点和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要求等住建领域建设条件意见。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等。
(七)市发改局。对拟供地范围内人防工程提出管控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意见。
(八)市林管中心。对拟供应地块,提出古树名木保护意见、措施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意见。
(九)市应急局。对拟供地区域(宗地),提出地震安全管控意见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意见。
(十)市气象局。对拟供地区域(宗地),提出气候可行性管控意见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意见。
(十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提出行政审批改革指导意见、工改平台对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三、工作程序
(一)明确供应地块范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丹江口经济开发区、六里坪工业园及其他有工业园区的镇(办、处、区),结合年度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主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有序开展拟出让地块的评估及普查。
(二)提出“用地清单”意见。丹江口经济开发区、六里坪工业园及其他有工业园区的镇(办、处、区)逐项形成“用地清单”初步成果,并梳理拟出让地块位置、范围、权属等情况和规划条件、宗地信息(包括区位图、现场照片),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流程报请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开展审查,将各部门管理要求、技术要点、控制指标等管理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给组织实施单位,形成“用地清单”。
(三)开展“用地清单”审查。丹江口经济开发区、六里坪工业园及其他有工业园区的镇(办、处、区)在土地出让前,汇总各评估普查的事项形成“用地清单”,报送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发送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四)形成“用地清单”。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职能确认“用地清单”相关内容及管理要求并反馈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汇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形成“用地清单”,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管理,并作为土地委托出让附件。
(五)“用地清单”交付使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报建及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再增加清单外的要求。如因技术标准等原因确需增加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完善评估(普查)事项。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23年7月)。丹江口经济开发区、各镇(办、处、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拟定社会类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操作流程,明确材料清单、必要条件及各环节具体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推进社会类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顺利开展。
(二)实施阶段(2023年7月—10月)。丹江口经济开发区、各镇(办、处、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跟踪调研和工作宣传,有序推进有关工作。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确保社会类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23年11月—12月)。对社会类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开展阶段性总结,梳理工作成果,找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意见建议,提炼经验做法,总结出开展社会类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的特色亮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丹江口市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丹江口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跨部门协调对接和信息共享,根据社会类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办理流程,确定具体操作规程、业务指南,为拟用地企业提供安全高效便利服务。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检查核实,土地受让单位是否按照评估、普查提出的相关要求落实,针对未落实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纠正,确保评估普查工作有效实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对“用地清单制”改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和政务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