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切实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我市采矿许可证过期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山企业一律停止开采、加工、建设等行为。对继续非法开采、加工、存储矿产资源的,由市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利湖泊、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21年7月6日前,各采矿许可证过期矿山企业要自行拆除矿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含生产设备、砂石余料)并清运出场。同时,完成对已破坏区域范围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验收。逾期不履行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清运,相关费用由违法企业承担。
三、对拒绝、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