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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的通告

索引号
文件类型
发文单位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1日 09:34: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丹政发〔2019〕10号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置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采砂船舶监管,防止非法盗采行为发生,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849号)规定及省、十堰市关于河湖长制工作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丹赵路办事处和六里坪镇相关水域设置两处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位置

1.丹赵路办事处汉丹港码头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具体区域坐标为:E111°319"N32°3554"E111°3049"N32°3552"E111°3055"N32°3558"E111°3053"N32°362"

2.六里坪镇马家岗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具体区域坐标为:E111°0233"N32°3219"E111°0237"N32°3220"E111°0235"N32°3223"E111°0238"N32°3224"

二、任何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停放在上述集中停靠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禁止外地三无采砂船舶进入我市水域,一经发现,由市交通运输(港航海事)部门牵头,市公安、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各采砂船舶应服从集中停靠点工作人员的管理。船舶所有人及实际管理人要切实加强船舶自身管理,并自行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及停靠费用。

三、采砂船舶未按照本通告规定进行集中停靠或无正当理由在集中停靠期间擅自离开规定停靠地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981日起施行。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20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