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十堰市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市政府组织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直有关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3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对124项证明事项(其中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50项)予以保留。
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丹江口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丹政办发〔2016〕78号)
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
(一)《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14〕32号)
(二)《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征收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标准(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55号)
(三)《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与发放的通知》(丹计生字〔2005〕10号)
(四)《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工作的通知》(丹卫生计生发〔2015〕36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丹卫生计生发〔2016〕40号)
(六)《丹江口市计划生育“三查四术随访”工作管理办法》(丹卫生计生发〔2016〕68号)
(七)《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丹应急发〔2021〕3号)
(八)《丹江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丹江口市财政局 丹江口市公安局 丹江口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加强丹江口市公共停车场(泊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丹城执文〔2019〕25号)
三、取消证明事项3项
具体取消的证明事项详见附件1。
四、保留证明事项(含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124项
具体保留的证明事项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保留证明事项(含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