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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2-28532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丹政办发〔2022〕1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17:10:21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十政办发〔2022〕1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和孤儿养育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9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00元/人/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其中,基本生活费为77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集中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41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60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1000元/人/月。

三、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其中,基本生活费为55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集中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1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50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800元/人/月。

四、孤儿养育标准

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18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888元/人/月。

五、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按照死亡当月特困人员一年的救助供养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同时,根据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同步调整,形成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自然增长机制。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后,各镇(办、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