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2-19182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丹政办发〔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5日 17:14:14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丹江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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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有效防止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城镇声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现状,现将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五)《丹江口市“十四五”环境保护规划》

(六)《丹江口市城乡总体规划图》(2016-2030年)

二、划分范围

此次划分调整范围包括大坝街道办事处、均州路街道办事处、丹赵路街道办事处、三官殿街道办事处、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等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及水都工业园、东环工业园,总面积34平方公里。

三、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一)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次调整不划设0类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米±5米;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米±5米;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米±5米;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确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本次调整不划设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位于本区划调整范围之外的乡村区域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其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区标准;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在工业企业边界外200米以内的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道路红线外200米以内的区域(不包含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环境噪声标准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下表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标准限值

                                     单位: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

70

55

4b

70

60

上表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根据我市城区目前声环境质量现状及《丹江口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将市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暂不划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左岸城区:公园绿地、东环工业园以西,环城南路以东,大坝一路、电站路以北区域(不含肖家沟铝业公司和丹瑞炭素公司厂区)、左岸城市发展预留地;右岸城区:西城山公园、沙石公园、湿地公园、武当大道两侧居民区和行政区、右岸发展预留地。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左岸城区:东环工业园、环城南路以西,沿江大道以东,大坝一路、电站路以南区域、静乐宫;右岸城区:汉江国际商混区、均州老街商混区、沧浪海旅游区、西城山公园和水都工业园以南,汉江大道以西,东环路以北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左岸城区:东环工业园(包含北京产业园区、金家湾化工园区)、肖家沟铝业公司及丹瑞炭素公司厂区、羊山路农夫山泉工业区;右岸城区:水都工业园、东环工业园(潘家岩园区)。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交通干线及其两侧部分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汉丹铁路丹江段、太和大道、水都大道、武当大道、北京路、明珠路、汉江大道;沿江大道、新港大道、环城南路、姚沟路、羊山路、丹赵路、丹江大道、大坝一路、大坝二路、人民路、均州一路、车站路、沙陀营路、东环路。本次不划设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上述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范围参见《丹江口市十四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六、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由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丹江口市十四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