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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丹江口市级证明事项实行 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1-36031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丹政办发〔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4日 16:12:34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根据省、十堰市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江口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请严格规范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切实改进政务服务作风。要及时将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通过市政务服务网站、办事大厅或办事窗口进行公示,并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认真做好核查工作,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4     


丹江口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证明

内容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及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行政层级

事项

类型

能实施告知承诺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乡镇级及其他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1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办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证明设置载体合法,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市城

管执

法局

市房产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单位(个人)




行政许可



现场核查

2

建筑垃圾消纳证明

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证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土地用途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改)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条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市城

管执

法局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行政许可



现场核查

3

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办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证明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改)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2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市城

管执

法局

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单位(个人)




行政许可



现场核查

4

权属关系证明

办理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证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权属关系

行政法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第二项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市城

管执

法局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行政许可



现场核查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证明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部门规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市公安局

保险

机构




行政许可



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核查

6

无犯罪

记录证明

办理初中及以下民办学校审批

证明无犯罪

记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




7

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明

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

证明小餐饮经营审批事项

地方性

法规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鄂市监餐饮函﹝2021﹞60号) 二、适用范围 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市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




行政许可



先证后查

8

营业执照、采砂船舶(机具)证书、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证明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证明营业执照、采砂船舶(机具)证书、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地方性

法规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或者提请许可机关核实第二项 营业执照;第三项 采砂船舶(机具)证书、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市水利湖泊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明

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批

证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二款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市水利湖泊局

市住建局




行政许可



网络核查

现场核查

10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明

办理大坝坝顶兼做公路许可

证明申 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部门规章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市水利湖泊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机构编制部门




行政许可



网络核查

现场核查

11

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办理在大坝管 理和保 护范围 内修建码头、渔 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市水利湖泊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



网络核查

现场核查

12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办理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办理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证明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市税务局

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行政征收



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核查

13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证明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家庭住房情况

市税务局

市住建局




行政征收



会同市住建局核查

14

办学许可证明

办理用于教学的房屋、土地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证明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              

市税务局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行政征收



事后

核查

15

境外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证明境外分支机构当年境外税收抵免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2.《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市税务局

具有资质的机构




行政征收



日常

监管

抽查

核查

16

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办理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证明企业在境外享受免税、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具有资质的机构




行政征收



日常

监管

抽查

核查

17

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

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证明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

法律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行政征收



调查

核实

18

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符合消防标准

行政法规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第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应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住建局




行政许可



会同市住建局核查

19

将建设工程防震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依据的证明

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防震许可

证明将建设工程防震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地方性

法规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人口稠密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设防标准,以增强其紧急情况下抗震抢险和救灾的能力。

第三款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企业




行政许可



网络核查

20

建设工程不影响地震观测环境证明

办理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许可

证明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影响地震观测环境

地方性

法规

《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建设单位事先征得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保护地震监测环境的措施,避免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破坏。

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企业




行政许可



网络核查

21

非营利性设施用地证明

办理划拨用地决定书核发

证明属于非营利性设施用地

法律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文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确认



事后

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