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16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政办电〔2021〕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直有关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2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33号)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企业还贷应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45号)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7件
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使用省级调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52号)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邮储惠农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23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6〕7号)
4.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7〕10号)
5. 《丹江口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丹财企字〔2012〕10号)
6. 《丹江口市县域经济和农产品加工园区产业发展调度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丹财企字〔2013〕12号)
7. 《丹江口市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丹财企字〔2015〕2号)
三、取消证明事项2项
具体取消的证明事项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附件
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用于妊娠手术 | 无 |
2 | 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用于饮用水、生活用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 | 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信息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