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丹江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以下信息:
1.市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
2.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丹江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jk.gov.cn/);
2.丹江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3.微信公众号“水都网”;
4.报刊、广播、电视等;
5.其他:政务服务中心(丹江口市水都大道6号)、丹江口市档案馆(丹江口市水都大道16号)、丹江口市图书馆(武当大道与汉江大道交汇处以东滨江区域)设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市政务中心政务信息查阅地址及联系方式
查阅政府信息和相关政策可以到丹江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查阅,地址:丹江口市水都大道6号,联系电话:0719-521279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丹江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丹江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表格,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传真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公开程序
1、受理机构
丹江口市数据局负责丹江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丹江口市水都大道6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9-5212792
传真号码:0719-5238885
电子邮箱地址:1962774431@qq.com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丹江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点领取,也可在丹江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
3、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丹江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参见附图)。
(3)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丹江口市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办公地址:丹江口市水都大道6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
邮政编码:44270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9-5212792
传真号码:0719-5238885
电子邮箱地址:1962774431@qq.com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在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