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于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体制的单位,由市政府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权限,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各级政府部门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单位,由市政府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认定。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经发布,即视为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中央政务公开文件的要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各部门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定期对网上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清理,对已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清理工作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保密工作部门,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