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15-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14日 00:00:00
发布机构
文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财政预算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53号)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我市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
 
  (二)除按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单位)和有关内容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单位)预算和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推动部门决算按经济分类公开。
 
  (三)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均须按规范要求详细公开。
 
  (四)专项支出中涉及民生类的专项资金,要公开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和结果效益等信息。
 
  (五)2014年要全部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2015年之前市直部门“三公”经费全部公开。
 
  二、公开主体
 
  (一)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的部门或单位。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和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
 
  (二)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主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其他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三、公开时限
 
  政府预决算公开的时限为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本级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公开的时限为每年3月31日前,部门决算公开的时限为每年10月31日前。各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应随同部门决算一并公开,公开时间应保持一致。
 
  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及分配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按程序报批分配后,及时公开。
 
  四、公开形式
 
  预决算公开应以市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形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主要依托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站,辅以报刊和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五、公开内容
 
  (一)政府预算公开。应将经市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
 
  (二)部门预算公开。应将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表全部公开,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际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三)“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财政部门公开本级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各部门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四)决算公开参照预算公开的范围、体例和内容进行。
 
  (五)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要求公开到各镇(办、处、区)、各部门及到人(户)、到项目的分配结果,确保公开内容链条完整,便于社会了解、对比和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配合,注重反馈。市直各单位财务部门与内部职能科室要强化配合,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动态掌握本系统、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市直各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预决算数据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回应。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加大宣传力度,进行正确的舆情引导,营造良好的政务信息公开氛围。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响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每年11月上旬将本地区、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及时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类指导,每年底要对各地、各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事求是、平稳有序推进。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