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丹江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2015-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13日 00:00:00
发布机构
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丹江口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丹江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的安全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十堰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适用于全市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安全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安全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  安全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明确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也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安全。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信息安全审查工作,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信息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公开不应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由市政府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安全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认定。在安全审查过程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八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中央政务公开文件的要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范围为: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各部门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

  第九条 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安全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信息产生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安全审查的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不同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机关负责公开前的安全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安全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安全审查时,负责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安全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处理,属于不应当公开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对网上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清理,对已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清理工作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安全审查,一旦发现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保密工作部门,并及时查清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