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3-562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06日 15:36:28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财政局
文号
丹财采发〔2022〕1号

镇(办、处、区)、市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一)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时,必须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要建立长效机制,对制定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适时进行评估,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及时予以修改完善或者废止。

(二)保障各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相关规定及《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违规增设报名环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时违规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严禁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三库”清理后,采购人对因服务时间、数量及价格总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的采购项目的执行,原则上均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二、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四)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明确政府采购决策、管理、执行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梳理和评估政府采购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措施。

(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需求应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对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定制开发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项目及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各预算单位应注重采购源头管理,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依法进行审查。

(六)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要求全面公开项目采购意向、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更正事项、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验收结果。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政府采购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备案(并将纸质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拟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应注重采购结果管理,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建立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八)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制度。采购人应建立紧急采购内控机制,严格确定紧急采购项目的性质,在确保实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紧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单位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九)依法选择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项目情形,合理选择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得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指导,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选择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严禁以擅自拆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依法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属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等,合理运用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及监督检查结果,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

四、降低供应商采购交易成本

(十一)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实行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应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依据中标结果、合同在依法进行履约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应在10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不得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将结算审计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结算依据和支付前提的条款。

(十二)鼓励对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提前预付合同款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及适宜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视单位实际及项目情形,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诚信记录好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预付时间及预付比例,并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原则上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十三)规范支付评审专家报酬。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定支付。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机构支付;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于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支付。

(十四)优化政府采购投标环节。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9号)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试行“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免费发放采购文件。委托集采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向供应商免费发放采购文件,已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应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鼓励未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取消提供纸质采购文件,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向供应商免费发放采购文件。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六)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说明依据原因。

(十七)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十八)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人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可以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十九)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产品工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加强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政策。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及经省级及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品,可以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二十)持续支持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消费帮扶、持续发挥政府采购、工会组织采购等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进平台、进单位、进食堂、进社区、进家庭”的战略部署,通过预留份额等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简称“832”平台)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确保政府采购消费扶贫成果巩固同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衔接。

(二十一)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采购人应根据《丹江口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丹江口市科技经信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丹财采发〔2021〕2号)的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各项信息(含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并及时完成合同备案。对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等服务工作,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优化争议处理及财政审核

(二十二)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高质疑答复效率。收到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函后,质疑答复期从法定的7个工作日优化到3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十三)提高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效率。财政部门在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经依法审查投诉内容符合规定,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处理投诉事项的,投诉处理决定从法定的30个工作日优化到25日。投诉处理情形复杂的,按照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的时间予以处理。

(二十四)完善政府采购从严审批审核机制

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包括:申请公文、论证材料、公示材料、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意见等。

经公开招标失败后,因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的,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提交材料除前款所要求的论证材料和市场调查不用提供外,还需提供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应包括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论证意见。

2.采购进口产品审核。采购人因工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需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申请报告中,进口产品采购明细应注明品目编码及名称(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产品名称、主要性能指标及功能或应用场景。财政部门经核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采购竞争。

七、加强监督检查与信用体系管理

(二十五)加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财政部门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依规对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考核。

(二十六)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在监督检查中将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管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对信用信息记录进行查询及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所遇问题可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丹江口市财政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