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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丹江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 建筑砂石料管理办法》建议意见的 公告告示

索引号
011433020/2022-0436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10:27:57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关于征求《丹江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

       建筑砂石料管理办法》建议意见

                  公告告示

为深入践行“两山”理论,探索我市自然资源转化资产的有效途径,实现市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建筑砂石料资源的市场价值,我局草拟了《丹江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建筑砂石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7195206028  邮箱djksgtzyj@163.com

附件:《丹江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建筑砂石料管理办法》

       

丹江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建筑砂石料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砂石料管理,维护我市建筑砂石料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54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砂石料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和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依法审批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采挖出的建筑砂石料矿产资源,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自用回填,严禁出售、倒卖、擅自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项目工程,包括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旅游等建设项目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建筑砂石料,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建筑砂石料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超出本工程自用回填的建筑砂石料,由市政府授权或依法取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统一运输至指定的地点堆放,统一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运输过程中须随车携带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核发的准运手续。

第五条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料经营权的企业,需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筑砂石料处置合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建筑砂石料的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须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料处置方案。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料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

(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工程建设项目采挖所产生的建筑砂石料数量;

(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自用的建筑砂石料数量;

(五)工程建设项目剩余建筑砂石料数量;

(六)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料处置期限。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不得将其他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各类垃圾混入可资源化利用建筑砂石料中。地面附属物及土地清表产生的废弃物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就地填埋或运送到市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对工程基础开挖情况进行现场监管,严禁施工单位超越界线范围或超越设计开挖深度采挖。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建筑砂石料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加工,转让、出售、倒卖建筑砂石料等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建筑砂石料资源转化资产由市财政局监管。

第十二条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采挖建筑砂石料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对阻得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进行查处,为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对采挖、筛选加工建筑砂石料造成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交通部门、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砂石料运输车辆的监管,检查建筑砂石料准运手续,严禁超载运输和道路污染。

第十五条利用工程建设项目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砂石料矿产资源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丹江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村(社区)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建筑砂石料资源管理的日常巡查,及时举报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在查处建筑砂石料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