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丹江口市鑫顺工贸有限公司石英砂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1433020/2023-3470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9日 11:05:36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文号
丹环审〔2023〕16号

丹江口市鑫顺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丹江口市鑫顺工贸有限公司石英砂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丹江口市金家湾工业园区,租赁园区已建成厂房,计划年产石英砂(1-10毫米)4万吨,主要工艺为上料、破碎、水洗、筛分、自然风干等,占地面积2500m2,建筑面积1000m2,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办公、生活用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项目运输、装卸、堆场、破碎、筛分抑尘用水全部自然蒸发,不外排;洗砂用水经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破碎、筛分产生的颗粒物经湿法作业+密闭车间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装卸、堆场产生的颗粒物经洒水+围挡+遮盖防尘布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运输产生的颗粒物经洒水+冲洗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限值要求。

(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九、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