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锶山泉饮料(丹江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富锶山泉饮料及饮用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丹江口市水都工业园1栋101号,租用原湖北盐业集团福绿源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及生产车间,厂
区占地面积约 40 亩,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食堂及辅助设施用房,建筑面积约12000m2。项目年产7.5L袋装矿泉水2万吨/年、550mL瓶装天然饮用水6万吨/年、380mL瓶装无汽苏打水4万吨/年,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市政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锅炉排水、洗瓶废水、浓水、反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二)项目生产废气主要来源于天然气燃烧和吹瓶废气。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 废气,通过15m 排气筒直接排放(DA001),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吹瓶废气采取封闭式吹瓶间内集气罩收集、UV光催化氧化+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DA002),VOCs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VOCs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周边敏感点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008)2类限值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五)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设计,按要求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任务,按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029t/a、二氧化硫0.00024t/a、氮氧化物0.00225t/a、挥发性有机物1.915t/a、化学需氧量2.722t/a、氨氮0.272t/a。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本批文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