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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江口市港务发展有限公司 丹江口市库区水上应急搜救训练基地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1433020/2023-014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4日 11:3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文号
丹环审〔2022〕54号

丹江口市港务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丹江口市库区水上应急搜救训练基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丹江口市凉水河镇,项目陆域部分建筑物是在原有 6 栋单体小房子的基础上全部拆除重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丹江口库区水上应急搜救泊位一个,可停靠1艘搜救船;陆域建设相应的办公楼、食堂、应急物资仓库、停车场、道路以及相应的供水、供电等设施。本项目船舶仅在应急救援情况下使用。项目用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用水域面积为89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5万。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后,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地点、规模和环保对策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环保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布置施工营地和临时堆场的位置,减少临时占地规模,工程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水域施工应控制施工区域,并设置围挡,降低悬浮物对水质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采用道路洒水、运输车辆覆盖,加强临时废土方及建筑材料的覆盖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油烟管道排放。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基坑废水经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养护、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机械设备及汽车冲洗废水设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禁止直排丹江口水库;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自建管道抽至附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后用于还田处理。运营期趸船清洗废水收集后外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单位处理;船舶舱底含油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趸船清洗废水及船舶舱底含油废水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内河水域类别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机械设备组合;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禁止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站;严禁夜间生产,避开附近保护动物的迁徙期和繁殖期。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环境风险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杜绝因风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环境污染。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四、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七、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2022年12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