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湖北邦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邦宇新能源5GWH方形锂电池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1433020/2023-0139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17:05: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文号
丹环审〔2022〕51号

湖北邦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邦宇新能源5GWH方形锂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丹江口市水都工业园,占地24000平方米。企业租用水都工业园一栋三层车间,建设年产48万只新能源5GWH方形锂电池生产项目。主要产品为锂离子电池26122341A/100Ah型号和26122320A/100Ah型号),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认可《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软化废水作清下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清洗用水经污水处理设施沉淀处理和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循环冷却水经循环冷却回用于设备冷却工序,不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气为投料粉尘、NMP废气、注液废气。投料粉尘经加强密闭、投料站自带除尘设备处理后无组织排放;NMP废气经“NMP回收系统+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注液废气经“密闭收集+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中的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五)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设计,按要求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任务,按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并做好与周围区域、单位的应急联动,妥善处置环境风险。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37t/a、非甲烷总烃2.0022t/a。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本批文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