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欧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型环保处理液及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丹江口市三官殿街道许家畈村一组谭家洼,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项目投产后年产清洗剂300吨、磷化剂280吨、硅烷处理剂50吨、切削液400吨、减水剂40万吨、速凝剂10万吨、引气剂5万吨。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设备清洗废水经过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
(三)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
(四)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并做好与周围区域、单位的应急联动,妥善处置环境风险。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九、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重新审核。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