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醒(二)
委机关各处室、直管单位、委属预算单位:
近日,财政部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以下简称《答复》 ),再次强调了对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的理解问题。《答复》中表示,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为落实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属预算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的学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切实抓好2021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202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牡蛎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要求,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202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三、按照批准的预算,依法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公开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项目信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办理合同备案,做到应采尽采。
四、我委将进一步深化卫生健康系统规范政府采购三年专项行动,从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严格依法采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等方面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