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防汛抗旱工作形势要求,根据国家防总、省防指、十堰市防指有关规定,市防指组织制定了《丹江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已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经市防指指挥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江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1年8月16日
丹江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和协调机制,健全部门间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总、省防指、十堰市防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防指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第三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和湖泊局,市防指和市水利和湖泊局对外是两个机构,分别以各自名义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 市防指实行“四双”工作机制,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市防指双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的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防办双主任;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防办双常务副主任。
第五条 市防指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十堰市及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安排部署全年防汛抗旱工作。研究制定全市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全市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抗洪及抗旱减灾措施,负责全市防汛抗旱调度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市防办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主要负责防汛抗旱政策制度拟订,预案编修,协调督促行洪障碍清除,汛期值班,会商组织,协调指导工程调度,台风防御,应急抢险救援,应急演练,新闻宣传,物资储备等有关具体工作落实,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市防指领导请示报告。
第七条 防汛抗旱日常工作以水利部门为主,着重抓好监测预警、工程调度、技术支撑、山洪灾害防御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着重抓好社会动员、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工作;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特点抓好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细化预案措施,确保灾情能够快速处置,要在行业演练、培训中加强防汛抗旱相关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防汛抗旱抢护及水毁修复等工作,应急部门负责险情应急处置。必要时,市防指成员单位可以提请市防指,以市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抢护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年度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每年汛期前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市、镇(办、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主要议题是贯彻落实国家防总、省防指及十堰防指有关会议精神,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安排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条 紧急会议。根据各地发生的重大汛情、险情、旱情、灾情等实际需要,市防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应急抗旱工作。紧急会议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或有关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江河湖库防汛、强降雨防范、抢险救援、抗旱救灾、灾后处置等专题会议,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或防办主任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参加,必要时组织相关镇(办、处、区)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会商会议。会商分为趋势分析会商、汛期例行会商、汛(旱)情即时会商、启动响应会商等,根据工作需要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其他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指示和省防指、十堰市委、市政府、十堰市防指、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防指临时召开的防汛抗旱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市防办负责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督促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会议的部署,及时研究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五条 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指应督促各地按要求组建和及时调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镇(办、处、区)须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工作。
第十六条 落实防汛抗旱工作责任人制度。各镇(办、处、区)应落实本地区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市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每年汛前公布全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四种责任人,并报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市防指备案。
第十七条 完善预案方案体系。
(一)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市水利和湖泊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十堰市防指备案。各镇(办、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制本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防指备案。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抗旱应急内容纳入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组织编制芝河、浪河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及丹江口市城市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河流及城市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水库(水电站)、涵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调度规程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部门应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防指备案。堤防、水库、泵站、水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抢险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防指备案。
(四)各镇(办、处、区)总体抗旱预案、城镇专项抗旱预案、生态专项抗旱预案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由市防指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域的调水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度汛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高速公路、铁路、码头、油气管道等涉水在建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抢险预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审查,并报市防指批准。
(六)各镇(办、处、区)要组织村组(社区)立足实战化要求,针对辖区内灾害实际,“一村一案”编制简明、可操作的应急预案,按照包保责任制要求,重点明确预警、疏散、转移、安置等内容,加强常态化、实战化应急演练,切实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安置一体化准备。各镇(办、处、区)防指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办落实。
第十八条 做好工程准备。
(一)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建设标准,加强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措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教育、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在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集市、旅游景区、中小学校和其他建设项目。
(三)每年汛前,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对不符合防洪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设施,应组织、督促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
第十九条 开展防汛抗旱检查。
(一)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责任体系、工程设施、监测预警设施、预案体系、保障措施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重要情况报市防办。
(二)针对小水库、城市内涝和山洪地质灾害影响区的旅游景区、房屋、交通设施等防洪风险,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成员单位要组织专项风险排查和整治,并将相关情况报市防办。
(三)每年汛前,市防办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全市防汛抗旱汛前检查,分组对各镇(办、处、区)责任落实、工程设施、监测预警设施、预案编制修订、隐患排查整治、在建项目度汛准备、应急救援力量、清除行洪障碍、保障措施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成员单位应督促责任单位集中力量、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做好队伍、物资保障工作,加强“人、机、料”一体化组织准备。在市防指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加快推动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市级“人、机、料”大数据管理和信息化调度平台,实现“一张图”调度管理,为市防指高效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指挥调度提供支撑。
(一)抢险队伍保障。落实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民兵预备役队伍为基础,以解放军、武警为突击队,以部门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队伍体系。
(二)抢险物资保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十堰市有关规定,条块结合、分级分类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有需要时,由市防指统筹调度使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成员单位执行。特殊紧急情况,可向十堰市防办申请十堰市级防汛抗旱物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做好宣传、培训及演练。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市防办协调配合新闻媒体、教育等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防汛抗旱知识和情况;定期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各类责任人进行培训。市防指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防汛抗旱演练。
第五章 汛期常规防范
第二十二条 市防指及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水雨情日报制度和险情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防指按照《洪涝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协调气象、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管等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共享气象、水文、地质、农业等监测信息,应急、水利和湖泊、气象等部门要将雨情、水情、工情和预测预报成果接入市防指,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市水利和湖泊局发布水情旱情,市气象局发布雨情风情,防汛抗旱重要信息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发布。
第二十四条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督促河道、水库、水电站、泵站、湖泊、闸坝、尾矿库等工程管理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巡查;江河湖泊达到设防水位,水库达到汛限水位,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防汛人员,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对工程进行昼夜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防指负责全市防汛抗旱调度的统一指挥。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有关调度通知报市防指备案。跨镇(办、处、区)流域突发重大事件或防洪抗旱矛盾突出等情况时,由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建议方案,市防指研究决策。
第二十六条 各镇(办、处、区)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防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市防办应及时向十堰市防办、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和实时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同时通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市防指设立新闻发言人,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44号)、《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十宣文〔2020〕24号)有关规定,统一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八条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第二十九条 当汛旱灾险情达到一定条件或预测可能发生较重汛旱情时,市防指根据《丹江口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根据行业内部工作制度启动(或终止)的应急响应,应明确为行业内部应急响应,原则上仅限于在本行业向相关责任人发布。
第三十条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主任决定启动,并报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市防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商;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副指挥长(或委托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
应急响应期间,市防办应及时向坐镇指挥的市防指领导请示报告工作,按市防指领导指示和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按要求组织会商,根据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必要时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会议,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省防指;视情况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紧急防汛期,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指挥长同意后,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办参与联合值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市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市防指成员单位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第三十三条 江河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设计洪水位时,市防指指导各地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巡堤巡坝查险,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
第三十四条 当汛情、旱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的标准时,市防指根据防洪抗旱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在辖区内调用人力、物资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第七章 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信息,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镇(办、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第一时间上报市防指,市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十堰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第三十六条 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当洪旱灾险情达到一定级别时,根据事态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或地方请求,市防指调用物资和队伍予以支援,需要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市防指报请十堰市防指给予支援。
第三十七条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部门应第一时间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防指,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迅速动员社会力量和调集资源,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汉江堤防决口的修复,重要江河湖库和防洪设施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执行抢险预案,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等实施。
第三十八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后,市防指派出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在市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应的抢险救援工作,市水利和湖泊局等单位承担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第三十九条 抢险救援时,事发地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市级或者其他地区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镇(办、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下达调令。
第四十条 较大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开展灾害原因调查,组织专家进行原因分析,并形成报告上报市防指。处置完成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地方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灾害原因、经过、处置过程、后期措施等形成总结上报市防指。
第八章 善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应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应按照“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医”的基本要求,妥善安置受灾人员,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第四十二条 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灾害发生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洪、涝、旱等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减灾措施,及时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第四十三条 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工程,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应尽快恢复投入正常运用。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使用;对中央和省市救灾款物及其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市防指督促各镇(办、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第四十五条 市防指在紧急防汛、抗旱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的,事后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 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镇(办、处、区)对年度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防指,深刻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不足,以利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防办负责。各镇(办、处、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