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十一”期间价格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函

索引号
011433020/2024-421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27日 11:45:00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号


“十一”期间价格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函

为规范“十一”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现就规范我市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类经营者要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违法舍零取整。

二、住宿行业经营者不得虚标价格,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标明促销价格、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保留降价前记录以备查证;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条件下大幅度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条件下推动商品服务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网络宣传的内容应与实际服务内容一致;网络预订的客房不得现场加价或违约销售给他人;不得对特定人群实施人为区别对待。

三、餐饮行业经营者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提供收费餐具的同时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消毒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且收费餐具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消费前须尽到告知义务),仅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的禁止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收费餐具,不允许收取餐位费等不合理费用,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购物商超、农特产品经营者要规范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变相欺客、宰客,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价外加价、价外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等。

五、景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景区门票价格政策,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设有通票、联票和临时门票的景区,其通票、联票和临时门票及游览服务内容应一并公示;景区内的观光车、导游讲解、购物、餐饮、住宿、停车、娱乐等相关服务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优惠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