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通告
(2024年第21期)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信息,现将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丹江口市浪河镇福扬超市经营的枝江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丹江口市浪河镇福扬超市经营的枝江酒(规格型号1.5L/瓶,45%vol,生产日期:2024-01-2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ZJJ 0011S-2023《枝江醇和系列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4年06月2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丹江口市浪河镇福扬超市,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不合格“枝江酒”,当事人同日张贴了召回公告。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该批次不合格“枝江酒”标称生产企业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假冒异议申请,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通过调查取证,异议处置予以认可。2024年6月26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丹江口市浪河镇福扬超市调查处理取证的供货商线索进行另案调查处理。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枝江酒抽检酒精度与标签标识的酒精度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当事人违法性质、情节,责令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丹江口市浪河镇福扬超市该批次不合格“枝江酒”的原因:供货商(已另案处理)提供的“枝江酒”是侵犯他人注册专用权的商品,同时当事人对采购的酒防伪鉴别能力不足,整改措施:加强对店内采购酒品的防伪鉴别知识的学习,提高鉴别能力,同时持续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