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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通告 (2022年第22期)

索引号
011433020/2022-39372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14日 17:24:05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通告

2022年第22期)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信息,现将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人民广场店销售的“黑芝麻”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5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中百仓促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人民广场店销售的“黑芝麻”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4,抽样数量(含备样1.008):3.026,样品生产日期:2022年2月5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NO:WH202203401),执法人员于5月27日将《检验报告》(NO:WH202203401)送达至中百仓促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人民广场店。该店针对问题立即对该批次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制定了召回计划、启动了召回程序。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黑芝麻”是由总店于 2022年2月5日配送,数量14,销售价每19.2元。2022年5月27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检查时,该批次未销售,已责令下架。随后告知申请复检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提醒消费者到门店进行退货,预防危害后果发生。截止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也未召回到该批次黑芝麻,该批次黑芝麻货值金额273元。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人民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黑芝麻、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人民广场店经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该店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把控不严,原材料存放的容器不符合要求。针对上述问题,该店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案发后,该店对所生产的黑芝麻进行送检,确保合格后再行销售。2、完善食品生产加工控制要求,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

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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