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丹江购物广场跃进门店经营的原汁黄酒检验不合格”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通告

索引号
011433020/2021-2936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17:17:03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公告信息,现将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丹江购物广场跃进门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丹江购物广场跃进门店经营的 “原汁黄酒”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方法:GB/T 13662-2018《黄酒》,《检验报告》编号为№:2021CJ03295。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4日将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送达至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丹江购物广场跃进门店。该单位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黄酒产品,经查该单位进销货台账显示公购进4壶,被抽检买样带走。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原汁黄酒”是由该超市总部配送中心供应,购进日期2021年4月28日,购进数量4壶,拨入金额(含税)87.6元,销售额4壶132元,截止2021年5月18日该批次“原汁黄酒”已经卖完,销售4壶,该超市提供该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产品检验报告》、以及进销货台账记录,证明该单位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丹江购物广场跃进门店免于处罚。

四、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丹江购物广场跃进门店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完善食品质量控制制度,加强质量检测员学习培训,进一步把握好进货渠道,严格遵守食品检验流程,把控好食品质量进货关。2、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

本通告由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