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2-09890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7日 16:04:50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民政局
文号
十民政发〔2022〕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决定在全市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诺对象

(一)拟在本行政区域内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自然人、法人)、拟任负责人。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二、承诺内容

(一)申请登记所提交法定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四)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

(七)确保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

(八)不违规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证认定等活动。

(九)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近年来不存在违法犯罪等情况。

(十)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相关的其他事项。

承诺书式样及具体承诺内容详见示范文本(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承诺程序

(一)成立登记

1.发起人在咨询成立登记社会组织时,由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解释相关政策法规,告知承诺内容,提供信用承诺书文本。

2.办理成立登记时,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认真阅读承诺内容,并在信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承诺书文本可由登记机关(审批部门)提供,也可在十堰民政信息网下载。

3.发起人网上提交登记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签字或盖章的信用承诺书纸质文本,与成立登记其它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二)变更登记

1.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时,法定代表人认真阅读承诺内容,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承诺书文本可由登记机关(审批部门)提供,也可在也可在十堰民政信息网下载。

2.社会组织网上提交变更登记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纸质文本与变更登记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三)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注销登记信用承诺书。签订程序同上。

(四)归档

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社会组织留存,一份由登记管理机关留存,一份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留存。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的县(市、区)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要及时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承诺等相关材料和信息移交给同级民政部门。

四、承诺应用

(一)守信激励。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激励措施:1.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2.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3.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4.优先推荐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二)失信惩戒。对失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视失信行为依法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纳入监管执法。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失信行为限期督促整改,不按规定时限整改的,依法立案处置。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审批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移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纳入年检内容。失信社会组织当年年检结论不定为合格等次。

3.纳入等级评估。失信社会组织信用修复前,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等级评估申请。已获得评估等级的,取消或者降低评估等级。

4.纳入评比表彰考察内容。对失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不予表彰、奖励,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已获得表彰的,依法处置。

5.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失信行为,按规定及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信用修复。失信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强化社会组织自律意识、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是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民政局、行政审批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全面推行。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加强检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信用承诺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行政审批局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度宣传。在受理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之前,及时告知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信用承诺书的内容。结合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工作,引导登记管辖的社会组织作出信用承诺,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氛围。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行政审批局要适时开展联合抽查检查,了解社会组织执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情况。要把社会组织执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年检结论和评估等级,及时更新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3. 基金会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4.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