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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开展 2021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2-09886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07日 15:57:24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民政局
文号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相关年检办法规定,现就 2021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2021年6月30日前依法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受理年检。

三、年检内容

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及资产管理情况、党建及党组织活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参与乡村振兴情况等

四、年检方式和程序

根据“一网通办”相关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办理。为方便全市社会组织网上办理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系统进行了优化,并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的“特色服务”中设立“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入口。具体填报步骤见“年度检查填报指南”(详见附件)。

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网上审核通过后,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2021年度)》;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为提高年度检查工作实效,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所涉事项进行抽查,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七、年检工作的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直接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要认真填报年检材料。 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提交年度检查材料。对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没有设立银行账户,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社会组织在自查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年检,登记证书无效。

)要切实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加强与所属各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认真完成初审工作,指导并督促其于 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年度检查,逾期不予受理。

(三)要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年检有关事项。未开展活动或无能力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确已名存实亡,可在此次年检中提出注销申请或说明未开展活动的原因,以便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年检期间,社会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年检工作中一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年检工作完成后,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社会组织应当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对拒不参加年检、整改未通过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据情节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及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销

(联系电话:0719-5229973;技术支持电话:027-50657024)。

 附件: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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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年检操作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