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学校、城区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丹江口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江口市教育局
2023年4月21日
丹江口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 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发〔2017〕147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保障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发放使用,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学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助学金和奖学金;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含特殊教育学生);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学校资助、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一)中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2.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3.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中职奖学金由中职学校严格按照当年国家分配指标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高中阶段: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已脱贫家庭子女(含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子女、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人员;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经济困难残疾人、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类学生。
已脱贫家庭子女、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三)义务教育阶段:
资助对象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校(含送教上门)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受助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已脱贫家庭子女(含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子女、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人员;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经济困难残疾人、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前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受助幼儿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脱贫家庭子女(含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子女、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人员;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儿童;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经济困难残疾人、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已接受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国家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
1.中职阶段: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奖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分三档,一档每生每学期1500元,二档每生每学期1000元,三档每生每学期750元。普通高中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为: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 900 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 630 元。
高中学校(含民办)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生按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非寄宿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500元;初中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625元。
4.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各幼儿园要按要求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5.资助对象和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丹江口市在籍在校学生享受资助对象的认定严格按照《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 号)文件要求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
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
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
信息,并将确认的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九条 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条 学校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通过银行发放资助资金,因动态调整的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边缘家庭等11类重点保障学生,核实认定后,当期没有纳入资助对象的,下学期给予补发。高中、中职学校必须将受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必须通过银行按资助标准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银行账户中。学校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十一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务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或家长及时办理完善各项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家长银行卡中。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资金视其要求发放。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银行打卡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市学生资助中心存档,一份留学校资助办存档,一份留学校财务室存档。
第十三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市学生资助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市学生资助中心,并及时完善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数据台账。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是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表册、音像等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是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学校要按照《党政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以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资助工作档案,学生资助档案“一学期一整理,一学年一归档”,实行电子和纸质档案双重管理。
各校资助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助管理类档案
1.政策文件(省县各学段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省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育部资助信息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等);
2.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实施细则,制定的学校和社会资助相关管理办法);
3.通知函件(县下发或转发资助工作通知或工作提醒);
4.领导重视(学校领导对资助工作的批示,学校召开的资助工作相关会议,学校承诺书);
5.机构建设(学校成立的资助机构、领导小组、评审小组;资助人员配备情况、岗位职责、业务培训情况;与资助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办公设施设备台账);
6.工作流程(助学金(生活补助)和免学费业务操作流程);7.计划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年度绩效评价);
8.督查考评(日常督办检查,上级巡查督导);
9.政策宣传(利用各种载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解读,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宣传页);
10.资助育人(开展的诚信、感恩、励志等征文、书画、演讲、微视等系列教育活动,资助典型案例、事迹材料等)。
(二)资助业务类档案
1.学生学籍名册;
2.困难学生信息台账(巩固脱贫成果过渡期最好按建档立卡和非建档立卡两类,此建档立卡指的是返贫监测系统中的脱贫对象和监测对象)、组织开展的困难认定材料(认定表、部门比对查询结果、家长承诺);
3.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如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原建
档立卡手册或截图、低保证、孤儿证、残疾证以及其他现有能够佐证因病因灾因故因意外等导致困难的)、自愿放弃材料;
4.评审记录(班级、年级、学校,视学校规模两级或三级评审);
5.公示名单及公示影像(近景、远景);
6.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
7.受助学生分类统计表(按困难类别);
8.受助学生异动情况表;
9.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学期报表、年报表。
(三)资金发放类档案
1.资金拨付文件;
2.资金收支发放凭证;
3.银行发放清单(打款记录);
4.资助卡签领名单;
5.资金往来银行对账单;
6.资金清算明细;
7.中职国家免学费缺口部分同级财政保障到位拨款凭证;
8.学校资助:学校(幼儿园)从事业收入提取用于减免学费、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的资助经费;
9.地方政府资助:发放明细及相关凭证;
10.社会资助:报备报告、发放明细及相关凭证;
11.中职学校: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文件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数据台账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数据台账中的受助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四条“资助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资助数据台账,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资助数据台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
第十六条 市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项资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学生资助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