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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在建工地、建筑垃圾(渣土)及砂石料运输专项治理的通告

索引号
011433020/2022-2186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16日 17:55:36
发布机构
丹江口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文号

为加强我市城区在建工地规范文明施工管理和建筑垃圾(渣土)及建筑物料(砂石料)运输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空气质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及申报备案

(一)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及运输。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开挖、拆迁、绿化等工程,需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废弃物等单位或个人,应当于事前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核实备案,提交施工地点、承运企业、运输时间、行驶路线、受纳场所等书面资料。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一)加强对在城区内从事运输建筑垃圾、散体、流体等物质的行为的监管

从事相关运输的车辆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车辆出场地时应冲洗干净,禁止带泥出场,运输中不得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围挡等措施

1.在施工现场周边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

2.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应当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驶离工地前要冲洗干净,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

3.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加强对有关砂石等物料堆放的监管

1.砂石场裸露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联合执法,强化整治效果

此次专项整治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持续开展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予以工作配合,确保工作成效。

专项整治期间,对相关违法行为,一律从重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职,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江口市城市管理          丹江口市住房和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局                  城乡建设局              丹江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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