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堰坪村4组,占地面积850平方米,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扩建,项目投产后年生产6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运营期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二)项目生产骨料(碎石)烘干及筛分产生的粉尘经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主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引风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沥青搅拌楼搅拌废气经过负压管道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DA002),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过8米排气筒排放(DA003)。导热油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工序排放的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四、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0.03吨、氮氧化物0.28吨、挥发性有机物0.002937吨、烟粉尘0.50023吨。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