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公司报送的《丹江口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安乐河村,占地面积90亩,建设处理规模6万m3/d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MBR膜工艺,并配套建设79.5公里污水管网,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00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营运期通过MBR膜工艺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须满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二)项目施工期,应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围挡作业,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非施工作业面裸露工地采用洒水降尘,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时进行冲洗,实施渣土全密闭运输,杜绝遗撒,临时性废弃物堆厂覆盖防尘网(布)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防止扬尘污染。
(三)项目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其排放均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厂界废气标准限值要求。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
(五)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九、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