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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宗宏工贸有限公司环保透水砖、水泥涵管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1433020/2023-103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22日 10:35: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文号
丹环审〔2023〕5号

湖北宗宏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环保透水砖、水泥涵管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计家沟村,占地面积9124平方米,建设两条年产涵管3万根、环保透水砖5000万块的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为破碎、混合搅拌、成型、晒干养护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由吸粪车清走,后期市政管网覆盖本项目后排入市政管网经丹江口市左岸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搅拌用水、养护用水、抑尘用水全部自然蒸发,不外排。

(二)水泥仓产生的颗粒物经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1相应限值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堆场扬尘通过封闭堆场、地面硬化、加强洒水降尘、道路绿化等措施处理,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运输扬尘、装卸扬尘通过采取出入车辆加盖防尘布、洒水抑尘等措施处理,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破碎中采用湿式降尘措施。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外靠近公路一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其他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四、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颗粒物0.0213吨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