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丹江口市鑫鑫水泥制品厂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1433020/2022-4441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16:26:09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文号
丹环审〔2022〕34号

丹江口市鑫鑫水泥制品厂:

你公司报送的《丹江口市鑫鑫水泥制品厂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安乐河村月亮湾6组;占地面积4500平方米,生产工艺主要为混合、搅拌、成型、养护等,设计年生产水泥透水砖15万方、水泥制品3万方。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用水、抑尘用水全部蒸发,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项目堆场产生颗粒物通过加盖防雨防尘布的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车辆运输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车轮冲洗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装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车轮冲洗装置、加强绿化、出入车辆加盖防尘布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袋式除尘器+雾化喷头”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中无组织排放相应限值。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目前项目已建成,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在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九、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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