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湖北拓垚木业有限公司建筑模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1433020/2022-4440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23日 16:21:42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文号
丹环审〔2022〕31号

湖北拓垚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建筑模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丹江口市丹赵路街道余家营村,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木旋切晾晒、涂胶铺板、冷压、贴纸、热压、裁切等,设计年生产45万张建筑模板。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米1#排气筒排放,甲醛、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后直接通过15m 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裁边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车间未收集无组织排放的甲醛、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四、项目周边建设有高压线,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求,合理选择厂房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

五、项目实施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烟(粉)尘0.1476吨、二氧化硫0.06吨、氮氧化物0.1818吨、挥发性有机物0.1838吨。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七、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九、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