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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新城)饮料有限公司新建注塑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1433020/2022-148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1日 14:52:49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文号
丹环审〔2022〕6号

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新城)饮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新城)饮料有限公司新建注塑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十堰市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19号,租赁湖北远翔精锻股份有限公司已建成厂房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420平方米,建筑面积3420平方米,项目年生产托盘252000件/年、套板84000件/年。项目总投资28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项目生产过程中注塑和吹塑产生非甲烷总烃经过集气罩+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5米排气筒排放,其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经过加强车间抽排风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其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同时严格控制厂区无组织排放,加强局部通风,缓解无组织排放气体对外环境的影响。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三、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挥发性有机物:1.602吨。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九、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重新审核。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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