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十堰东集车厢制造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1433020/2021-5407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18:12:54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文号
丹环审〔2021〕25号


十堰东集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十堰豪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20〕64号)有关要求,该项目(代码2111-420381-04-01-201070)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范围,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公司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一、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止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督查。

三、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2021年12月22日